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包括我校本科在校生(含联合培养)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三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院、校二级推荐。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预评。各学院参照上一学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相关材料,做好学院内的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发布通知。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各学院将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相关文件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和个人自述材料。
第九条 学院评审、公示、推荐。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组织推荐获奖学生候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学院推荐的候选名单审核、考察学生实际表现并组织校级推荐,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报送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推荐名单,报送市教委。
第三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教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我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为加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学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积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